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有限公司门诊楼新增后装治疗机建设项目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7日(5个工作日)。
电话:0451-****** 传真:0451-******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星街3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15009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拟批复意见 |
******有限公司门诊楼新增后装治疗机建设项目 |
哈尔滨市呼兰区南大街38号门诊楼负一层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医院门诊楼现有放射治疗工作场所(负一层东北角),利用现有房间改建为后装治疗机房,使用1台后装治疗机,配套使用1枚Ⅲ类192Ir放射源,活度为4.44×1011Bq,用于患者肿瘤的诊断和治疗。 |
(一)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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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