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县1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销售的三道鳞(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检验,拜泉县宏福缘食品销售的三道鳞(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6日)不合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仕爵名苑小区1号楼北数第二门市(地下室)正街北四路东(东北)。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三道鳞(淡水鱼)15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销售不合格三道鳞(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二、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检验,拜泉县宏福缘食品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6日)不合格,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仕爵名苑小区1号楼北数第二门市(地下室)正街北四路东(东北)。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9.8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三、拜泉县旺客隆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检验,拜泉县旺客隆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1月5日)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旺客隆食品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朝阳街2号(房产开发楼1层)。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旺客隆食品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37.5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拜泉县旺客隆食品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旺客隆食品超市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旺客隆食品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四、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销售的国产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特殊钢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销售的国产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5日)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东风街2委17组。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国产香蕉60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销售不合格国产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五、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销售的国产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特殊钢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销售的国产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5日)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学府嘉苑小区一号楼6号门市(正街东五东300米路北)(东北)。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国产香蕉6.5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销售不合格国产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六、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特殊钢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5日)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仕爵名苑小区1号楼北数第二门市(地下室)正街北四路东(东北)。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20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七、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特殊钢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5日)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东风街2委17组。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16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南三东三盈客隆食品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八、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特殊钢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6日)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学府嘉苑小区一号楼6号门市(正街东五东300米路北)(东北)。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老姜8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客尚食品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九、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特殊钢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3日)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仕爵名苑小区1号楼北数第二门市(地下室)正街北四路东(东北)。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9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宏福缘食品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十、拜泉县鲜直达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特殊钢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拜泉县鲜直达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5日)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鲜直达食品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鑫源名苑6号楼1-2层2号门市(南七路东)(东南)。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鲜直达食品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12.5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拜泉县鲜直达食品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鲜直达食品超市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鲜直达食品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十一、拜泉县董娟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特殊钢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拜泉县董娟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3日)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董娟蔬菜店,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群英街1委1组(南三西一道街)路西。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董娟蔬菜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35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2日对拜泉县董娟蔬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董娟蔬菜店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董娟蔬菜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十二、拜泉县陆华鲜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特殊钢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拜泉县陆华鲜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2日)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
经营者信息:拜泉县陆华鲜菜店,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药材小区4号楼3号门市。
(二)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拜泉县陆华鲜菜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80kg,均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2日对拜泉县陆华鲜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拜泉县陆华鲜菜店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拜泉县陆华鲜菜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拜市监处罚(******号)。
十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4年12月31日